房屋被强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以下情形可以强制拆除:
1.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2.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
3.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4.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房屋被强拆赔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确定的。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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