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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分法”是指在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中将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列为清算对象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三分法”指的是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列为清算对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3、扩展资料土增税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4、(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5、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6、(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7、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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